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原訴字第20號原 告 BK000-A11311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 BK000-A113111A(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法 定 代理人 BK000-A113111B(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二原告共同訴 訟 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被 告 伍聖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原告因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BK000-A113111新臺幣17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BK000-A113111A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0萬元、20萬元分別為原告甲女及甲女之母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BK000-A113111(下稱甲女)、BK000-A113111A(下稱甲女之母)起訴主張被告對其所為侵權行為事實,屬前開條文規定之性侵害犯罪,依上開說明,法院自不得揭露原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是本判決爰將渠等之姓名以代號標記,其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內之對照表所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為成年人,於民國113年6月初某日晚間,與其原告甲女
在南投縣埔里鎮境內飲食、唱歌後,一同返回被告母親位在南投縣信義鄉境內之住處,二人則在該址2樓同房但不同床入眠,詎被告明知甲女斯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至甲女床上,不顧甲女一直表示「不要」、要求其走開、將其推開等明確拒絕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之反抗舉措,違反甲女意願,將甲女所著衣物褪去後,以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之方式,對甲女強制性交1次(下稱系爭侵權行為)。被告系爭侵權行為,經本院114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1號審理中。
㈡被告系爭侵權行為,侵害甲女之身體、健康、性自主權等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致甲女身心受創,並致使其懷孕,嚴重影響其身心及人格發展。又被告上開行為,亦侵害原告甲女之母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使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且情節重大,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甲女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甲女之母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聲明請求及原因事實、法律關係為認諾。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可參,並於本院115
年9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認諾,有上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至68頁)。依據上開說明,應本於其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甲女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原告甲女之母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諭知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