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動 調 解 筆 錄聲 請 人 邱綦緯
住南投縣○○鎮○○路000 ○00號相 對 人 麥斯動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法 定 代 理 人 沈貞伶
住○○市○○區○○路0號9樓之2相 對 人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上列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6號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14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二樓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仲威勞動調解委員 蔡宜宏勞動調解委員 洪韶謓書 記 官 蘇鈺雯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
聲請人邱綦緯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沈貞伶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15年7月20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逕將第一項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戶,戶名:邱綦緯、帳號: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三、兩造確認於民國115 年2 月1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終止勞動契約,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15 年7 月21日前以掛號寄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
四、兩造間勞僱關係所生一切之權利義務( 包含但不限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等規定) ,兩造均同意( 自本件調解成立之日起) 不得再向對方行使權利或提起其他民事訴訟、刑事告訴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等其他機關為檢舉或告發,且於本調解成立前已進行之異議、追訴及檢舉亦應撤回之。
五、兩造同意就調解過程及調解成立的內容均負保密義務,除聲請人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相對人相關職務承辦人員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予第三人知悉。
六、任一造如有違反上開第四、五項情形,願給付對造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6萬元。
七、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八、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邱綦緯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沈貞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 記 官 蘇鈺雯勞動調解委員 蔡宜宏勞動調解委員 洪韶謓法 官 蔡仲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