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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9號異 議 人 南投縣手心向下慈善會法定代理人 林嬌雲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2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年度司執字第2501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異議。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5年9月2日所為115年度司執字第25012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首揭規定,異議人應補繳異議裁判費1,000元。茲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儒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