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異 議 人 呂寬恕相 對 人 許碧芬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所為115年度司執字第1842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5年度司執字第18428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115年7月13日就異議人所提異議為駁回之裁定(下稱原處分),嗣異議人對於原處分於115年7月29日提出異議,但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5年8月4日以投院揚115司執謙字第18428號執行命令通知異議人應於命令到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執行命令於115年8月6日送達異議人;然異議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上開執行命令暨其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依前揭規定,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