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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孫秀蘭訴訟代理人 孫玉英被 告 孫高明

黃家慶

孫振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孫健死亡時之戶籍設於臺東縣,且依原告所述,被繼承人所遺4筆不動產均坐落於臺東縣臺東市,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41、87頁),足認本件被繼承人孫健之住所地及主要遺產所在地均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轄區。兩造復未以書面合意由本院管轄,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