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字第4號聲 請 人 李彥霖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提出即駁回聲請:㈠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㈡說明本件得適用民事訴訟法假扣押之規定聲請假扣押之理由及法律上依據。 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裁判案由:假扣押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