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 請 人 蔣0彥法定代理人 蔣0茹代 理 人 江伊莉律師(扶助律師)相 對 人 黃0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0雄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固有明文,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非以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者,即與前開規定不符,法院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親字第5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通過,而本案證據確鑿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提出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為據,然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專案並未設資力門檻,此有法扶與原民會專案標準比較表網頁列印本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而查: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蔣0茹於113年度均無所得、名下無財產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蔣0茹之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及其母均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閱無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