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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柯0玉代 理 人 劉柏均律師(扶助律師)相 對 人 史0琪代 理 人 鄭志明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為本案停止親權之請求,現由鈞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6號審理在案,而兩造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容待鈞院審理後始能知悉其結果,自難認其聲請顯無理由,且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聲請法律扶助,並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院准予全部扶助,聲請人確已符合無資力之要件,為此請求鈞院依法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參照)。經查,聲請人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業經本院認其聲請顯無理由而以本院115年度家暫字第3號裁定予以駁回在案,足認其暫時處分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