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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O慈代 理 人 朱奕縈律師(扶助律師)相 對 人 陳O萓(原名:陳O吟)

林O中

林O洋(原名:林O欣)

林O袨(原名:林O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固有明文,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非以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者,即與前開規定不符,法院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年26歲,目前仍在備考,無收入來源,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允扶助。又聲請人向相對人等請求分割遺產(本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有相關證物可憑,非顯無勝訴之望,故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為據,然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專案並未設資力門檻,此有法扶與原民會專案 標準比較表網頁列印本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而查:聲請人於113年度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6002元,名下無其他財產,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提起分割遺產事件,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閱無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