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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4號聲 請 人 楊純青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所提監護(輔助)宣告聲請狀之聲請意旨記載「請對『

楊純青』為監護宣告」應為「請對『楊純正』為監護宣告」之誤載;另該聲請意旨所載建議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人選與建議之「監護人」為同一人,聲請人應另具狀陳報第三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監護人之人選,並應具狀更正聲請意旨。

㈡具狀說明聲請人依上開㈠更正後之監護人或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人選適任之原因,且提出該等人選親自出具同意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願任同意書」。

㈢應受監護宣告人楊純正之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

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以利本院瞭解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生存情形)。

㈣應受監護宣告人楊純正之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

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純正之上開㈣之親屬均同意聲請人所指定

之前開人選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如無法取得同意,應說明原因。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可參考司法院監護輔助

宣告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純正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純正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

顧情形如何?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純正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純正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純正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㈦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㈧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純正互動情形如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