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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5號聲 請 人 A05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子女A01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繼承人幸真凱之除戶謄本。

㈡被繼承人幸真凱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㈢被繼承人幸真凱之遺產清冊(應據實填載)。

㈣被繼承人幸真凱之繼承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

㈤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幸真凱遺產分割之分割方案,且該分

割方案不得損及未成年人A01之利益,亦即至少應按未成年人A01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其相等價值之遺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