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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7號聲 請 人 廖曉雯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廖阿雪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具狀陳報建議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不得與監護人

為同一人),並說明該人選適任之原因,且提出該人選親自出具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願任同意書」。

㈡應受監護宣告人廖阿雪之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

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以利本院瞭解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生存情形)。

㈢應受監護宣告人廖阿雪之父母、兄弟姊妹、所有子女之戶籍

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無須再提出),以及該等尚存之親屬親自出具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聲請人如㈠所建議之人選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如無法提出,應敘明理由。

㈣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廖阿雪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可參考司法院監護輔助

宣告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阿雪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阿雪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

顧情形如何?花費如何?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阿雪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阿雪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阿雪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㈦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㈧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阿雪互動情形如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