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8號聲 請 人 林珊如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志民之父、「所有」兄弟姊妹之「戶籍謄

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無須再提出。備註:依聲請人戶籍謄本所載,其為林朝清、李幸芳之次女,則林朝清、李幸芳應另育有長女,而為林志民之姊或妹)。㈡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志民尚存之最近親屬(包含所有兄弟姐妹

)本人出具同意改定由聲請人擔任林志民之監護人、由林祥鉦擔任林志民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如無法提出,應敘明理由。㈢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志民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林志民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

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林志民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顧情形如何?㈢林志民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㈣管理林志民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㈤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與林志民之互動

情形如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