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01號原 告 王清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彩梅、王忠恩、王忠俊、王明泉、王建宏、江中傑、江怡貞、江正文、涂環麟、涂志賢、涂金燕、涂國禎間就被繼承人王謝蝶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
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之遺產總價額,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而按原告之主張,其因分割被繼承人王謝蝶遺產可得利益為349,577.5元,是以,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為349,578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繼承人王謝蝶之除戶謄本。
㈡被繼承人王謝蝶配偶王樹枝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或相關資料)。
㈢被告王建宏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被繼承人王謝蝶之繼承系統表。
㈤被繼承人王謝蝶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㈥依原告所提戶口名簿,王彩勉應有配偶江深泉尚存。原告應具狀說明何以未將江深泉列為本件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