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03號聲 請 人 楊裕凱代 理 人 王崇品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楊劉玉梅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應受監護宣告人楊劉玉梅之親屬系統表(應至少包含其配偶
、父母、兄弟姊妹、子女、孫子女,並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以利本院瞭解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生存情形),及其上所載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已歿者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具狀陳報建議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不得與建議之監
護人為同一人),並說明該人選適任之原因,且提出該人選親自出具之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前開㈠親屬系統表中尚存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楊劉玉梅之監護人、由聲請人依上開㈡所陳報之人擔任楊劉玉梅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本人出具之同意書;如無法提出,應敘明理由。
㈣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楊劉玉梅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劉玉梅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
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劉玉梅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
照顧情形如何?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劉玉梅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劉玉梅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
有,數額為何?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劉玉梅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
如何?㈦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㈧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劉玉梅互動情形如何?㈨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因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