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10號原 告 陳世玲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良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以家事起訴狀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