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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12號原 告 田佳鑫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林欣儀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凌甄間就被繼承人鄭素霞之遺產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1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履行遺產分

割協議,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履行該協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按原告訴之聲明計算其可得利益,其因本件履行所受利益共為17,907,328(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可得利益之計算如本裁定附表所載,共計17,856,063元,另加計聲明第二項可得利益為51,26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108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原告委任陳昱澤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於

民國115年3月9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補正原告之簽名或用印(備註:本件原告起訴係以陳昱澤律師為原告訴訟代理人,由陳昱澤律師用印提起本件訴訟,惟所附民事委任狀僅原告授權陳昱澤律師就「提存擔保金事件」為代理之範圍,顯非本件起訴範圍之內容)。

㈡被繼承人鄭素霞所遺全部土地、建物等不動產已辦理「公同

共有繼承登記」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均請勿遮隱);或釋明不能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原因及證據資料(說明: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即各繼承人得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單獨聲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在未完成繼承登記前訴請分割,如無正當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訴)。㈢被繼承人各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證明書。

㈣被繼承人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暨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內容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價額(新臺幣)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1. 土地 南投縣○里鎮○里段○○○○段00地號(應有部分:全;面積:10平方公尺) 237,000元(計算式:10×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3,700元) 被告取得 2. 土地 南投縣○里鎮○里段○○○○段00○0地號(應有部分:全,面積:7平方公尺) 165,900元(計算式:7×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3,700元) 被告取得 3. 土地 南投縣○里鎮○里段○○○○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12/41,面積:41平方公尺) 282,000元(計算式:41×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3,500元×12/41) 被告取得 4. 土地 南投縣○里鎮○里段○○○○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3/16,面積:16平方公尺) 70,500元(計算式:16×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3,500元×3/16) 被告取得 5. 土地 南投縣○里鎮○里段○○○○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2/8,面積:8平方公尺) 47,000元(計算式:8×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3,500元×2/8) 被告取得 6. 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1/4,面積:1228平方公尺) 460,500元(計算式:1228×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1/4) 原告取得 7. 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4080/10360,面積:10,360平方公尺) 2,529,600元(計算式:10,360×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620元×4080/10360) 原告取得 8. 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應有部分:全,面積:160.49平方公尺) 7,198,137元(計算式:160.49×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4,851元,四捨五入至整數) 原告取得 9. 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應有部分:全,面積:40.55平方公尺) 1,022,347元(計算式:40.55×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5,212元,四捨五入至整數) 原告取得 10. 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應有部分:全,面積:122.74平方公尺) 6,406,046元(計算式:122.74×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2,192元,四捨五入至整數) 原告取得 11. 建物 南投縣○里鎮○○路○段000號(應有部分:全)即南投縣○里鎮○○段00○號建物 210,300元(依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原告取得 1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埔里北平街郵局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68元 被告取得 13.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90元 被告取得 14.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928元 被告取得 15.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73元 被告取得 16.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94元 被告取得 17.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37元 被告取得 18.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73元 被告取得 19.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綜合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22元 被告取得 20.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1,911元 被告取得 21. 存款 南投縣○里鎮○○○○○○○○○○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133元 原告取得 22. 投資 2348海悅(數量:9) 789元 被告取得 23. 投資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數量:41,808) 438,984元 被告取得 24. 投資 2361鴻友(數量:488) 0元 被告取得 25. 其他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15元 被告取得 依原告主張取得編號6、7、8、9、10、11、21之項目,可得之利益共計為17,856,063元(備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分割登記及給付,而起訴狀附表一並無南投縣○里鎮○○○○○○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爰未列於上開附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