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13號聲 請 人 姚信雄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應受監護宣告人姚信雄之親屬系統表(應至少包含其配偶、
祖父母、父母、所有兄弟姊妹、子女,並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以利本院瞭解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生存情形)。
㈡應受監護宣告人姚信雄本人,以及其配偶、父母、祖父母、
所有兄弟姊妹、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已歿者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陳報前開㈠親屬系統表中尚存之親屬是否有適任擔任應受監護
宣告之人姚信雄之監護人,或擔任姚信雄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敘明理由。
㈣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姚信雄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姚信雄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姚信雄之人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
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姚信雄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㈣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姚信雄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㈤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因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