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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14號原 告 陳國政訴訟代理人 桂子雅律師

詹右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蕙間就被繼承人陳國地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3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

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之遺產總價額,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而按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所提家事陳報暨更正聲明狀之主張,其因分割被繼承人陳國地遺產可得利益為5,193,796元(計算式如本裁定附表所載),是以,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為62,3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340元。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繼承人各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證明書。

㈡被繼承人之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國地之遺產編號 遺產明細 價額(新臺幣) 備註 依原告於115年6月15日所提書狀主張之分割方法,計算原告取得之價值 1. 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 702,429元 依原告所提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51,214元 2. 南投縣○○鄉○○段 0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 203,018元 101,509元 3. 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 82,170元 41,085元 4. 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 472,011元 236,005.5元 5.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 1,268,240元 634,120元 6.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 2,770,470元 1,385,235元 7.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 1,759,783元 879,891.5元 8. 南投縣○○鄉○街村○○巷0○00號 234,600元 117,300元 9. 名間鄉農會定期存款 300,000元 150,000元 10. 名間鄉農會活期存款 37,086元 18,543元 11. 中華郵政公司名間新街郵局定期存款 2,200,000元 1,100,000元 12. 中華郵政公司名間新街郵局活期存款 49,834元 24,917元 13. 114.12.3提領現金 400,000元 依原告主張價值及原告所提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53,000元 14. 114.12.8贈與現金予陳淑蕙 200,000元 15. 114.12.15贈與現金予陳淑蕙 150,000元 16. 114.12.15贈與現金予陳淑蕙 200,000元 1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活期存款 1,054元 依原告主張價值 527元 18.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活期存款 897元 448.5元 依原告於115年6月15日所提書狀主張之分割方法,其因分割被繼承人陳國地遺產可得之利益為5,193,796元(351,214元+101,509元+41,085元+236,005.5元+634,120元+1,385,235元+879,891.5元+117,300元+150,000元+18,543元+1,100,000元+24,917元+153,000元+527元+448.5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