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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15號原 告 葉明姿代 理 人 林汝宇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明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請求返還標的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75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元) 起算日 末日 年利率 金額(元) 1 本金 451,200 451,200 2 起訴前利息 451,200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9日 5% 556 合計 451,75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