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2號原 告 黃依莛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青青、黃昌泓、黃如姿間就被繼承人黃慶瑜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5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黃慶瑜之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按原告之主張,其因本件分割被繼承人黃慶瑜遺產可得利益為1,285,595元(計算式如本裁定附表一所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起訴狀附表一表列編號7、8之項目未具明確,致本院無法確定被繼承人黃慶瑜之遺產範圍。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更正遺產範圍之項目及價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附表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慶瑜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價額(新臺幣) ⒈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11,068.7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1) 89,556元(計算式:11,068.72×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89元×1/11,四捨五入至整數) ⒉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24.11平分公尺,應有部分:全) 521,262元(計算式:124.11×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四捨五入至整數) ⒊ 房屋 南投縣○○鎮○○里○○巷00弄000號(應有部分:全) 229,400元(依被繼承人黃慶瑜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計算價額) ⒋ 房屋 南投縣○○鎮○○里0鄰○○路00號(應有部分:全) 1,200元(依被繼承人黃慶瑜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計算價額) ⒌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3,244,092元 ⒍ 存款 中華郵政竹山郵局 624,660元 ⒎ 存款 其他各間銀行 7,757元 ⒏ 保險 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424,452元 以上總額:5,142,379元 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黃慶瑜遺產可得之利益為1,285,59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上開編號1至8被繼承人黃慶瑜之遺產總價額5,142,379元原告應繼分1/4=1,285,595元,四捨五入至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