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謝維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如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