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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6號原 告 王呈祥上列原告(本件應係訴訟事件,原告誤撰為聲請人)所提確認遺囑人真意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具狀請求確認被繼承人藍萬拴於民國114年9月27日所立之代筆遺囑中,所記載之「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真意係指「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核屬家事訴訟事件,且性質應為確認之訴。惟原告之書狀並無對造當事人之記載,亦無表明確認利益為何、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法確認本件審理範圍。茲命原告應完整具體補正敘明本件有何「私法上之確認利益」、「本件對造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且有前開不明確之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命原告於補正前開所示事項併查報訴訟標的價(金)額,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以確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依法繳納本件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