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9號聲 請 人 蔡光南
蔡明芳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屬非財產權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