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0號聲 請 人 洪季楨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蔡蘭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提書狀,漏未記載聲請人及相對人姓名,應具狀補正之。
㈡洪明月、洪明秀親自出具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洪錫
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如無法提出,應說明原因。
㈢應受監護宣告人蔡蘭所育長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或戶籍手抄本。備註:依洪錫興戶籍謄本所載,其為洪仲謀及蔡蘭之次男,則蔡蘭應另育有長子)。
㈣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蔡蘭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蔡蘭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
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蔡蘭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顧
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蔡蘭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蔡蘭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蔡蘭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㈥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與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蔡蘭互動情形如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