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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6號原 告 A01代 理 人 李錫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3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原以家事起訴狀起訴請求准予與被告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給付將來扶養費及損害賠償等,嗣後兩造僅就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給付將來扶養費等部分調解成立;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離婚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及離因損害賠償250,000元,合計500,000元,均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