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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8號原 告 陳碧茹代 理 人 張洛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錦、陳建良間就被繼承人陳義泱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8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陳義泱之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按原告之主張,其因本件分割被繼承人陳義泱遺產可得利益為1,579,108元(計算式如本裁定附表一所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86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附表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義泱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價額(依被繼承人陳義泱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計算價額;新臺幣) ⒈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地號(應有部分:全部) 1,532,272元 ⒉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地號(應有部分:全部) 2,227,962元 ⒊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地號(應有部分:8分之1) 321,171元 ⒋ 存款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718元 ⒌ 存款 名間鄉農會 206,922元 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陳義泱遺產可得之利益為1,579,108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上開編號1至3被繼承人陳義泱之遺產總價額4,081,405元原告應繼分1/3=1,360,468元,四捨五入至整數;再加計原告主張上開編號4、5均由其單獨取得;即1,360,468元+11,718元+206,922元=1,579,108元)。==========強制換頁==========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