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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號聲 請 人 江芳璱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相對人江政翰),屬非財產權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