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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7號聲 請 人 朱熒英代 理 人 廖啓彣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朱簡秀屏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所提家事聲請監護宣告狀之聲請事項第2項關於「…為

受監護宣告人王獻誌之共同監護人」之記載,是否有誤,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之。

㈡應受監護宣告人朱簡秀屏之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

㈢應受監護宣告人朱簡秀屏本人及其配偶,與上開親屬系統表

內全部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須正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㈣上開親屬系統表中尚存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關係人朱昭榮

、朱昭銘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朱簡秀屏之共同監護人、由朱瓊娟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本人出具之同意書,或說明無法提出之理由。

㈤建議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朱瓊娟親自出具之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

㈥應受監護宣告人朱簡秀屏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朱簡秀屏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

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朱簡秀屏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

照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朱簡秀屏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朱簡秀屏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

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朱簡秀屏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

如何?㈥聲請人、關係人朱昭榮、朱昭銘各自之職業、健康情形、經

濟能力如何?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朱簡秀屏之互動情形如何?適任監護人之理由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