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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8號聲 請 人 郭文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郭文勝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應受監護宣告人郭文勝之親屬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最新戶籍

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須正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無須再提出)。㈡應受監護宣告人郭文勝之母親郭陳秀蓮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文勝之監護人、由何香滿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本人出具之同意書,或說明無法提出之理由。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文勝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文勝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

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文勝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文勝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文勝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㈥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文勝互動情形如何?適任監護

人之理由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