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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0號原 告 廖子文

廖子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敏安、廖家慶、廖千淇、廖芳萍、廖庭可、廖紫妤間請求移轉遺贈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32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移轉遺贈財

產事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按原告之主張,其等因本件訴訟可得利益為3,655,67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322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門牌號碼南投縣○里鎮○○路00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

㈡被繼承人廖永阿月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

明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