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4號聲 請 人 張**法定代理人 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王**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王正中、王正雄應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各按月給付其之扶養費3,000元至其死亡之日止,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68歲,依內政部113年間所公布之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查詢結果,斯時68歲女性之平均餘命為19.84年,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扶養費期間推定應超過10年,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非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720,000元(計算式:3,000元×2人×12個月×10年=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50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業已經法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無程序能
力,且本件家事聲請狀亦係由其法定代理人李緁威(原名李文江)於「具狀人」欄簽名。則聲請人應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㈡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應詳實記載,並註明存、歿狀況)。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聲請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需?㈡聲請人是否有不動產、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
何?㈢聲請人之全體扶養義務人間就扶養費之分擔比例各應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