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5號聲 請 人 陳明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子芳、吳貞慧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自民國115年3月5日起,按月給付其之扶養費10,000元至其死亡之日止,而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62歲,依內政部113年間所公布之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查詢結果,斯時62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20.55年,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扶養費期間推定應超過10年,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非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個月×10年=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3,00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兩造及聲請人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㈡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應詳實記載,並註明存、歿狀況)。
㈢聲請人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診斷證明書。
㈣聲請人應於「家事聲請狀(給付扶養費-父母聲請)」具狀人
欄補正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聲請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需?㈡聲請人是否有不動產、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
何?㈢聲請人之全體扶養義務人間就扶養費之分擔比例各應為多少
?㈣何以將吳貞慧列為相對人?吳貞慧對聲請人是否負有扶養義
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