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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8號聲 請 人 A0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A04間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給付扶養費用,均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3,00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聲請人聲請狀之實體上請求權基礎並不明確,亦未載明主張

請求代墊扶養費之起迄日期。茲命聲請人補正完整具體之非訟標的及其法律關係(所謂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聲請人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與原因事實。

㈡聲請人未於「家事聲請狀」狀末簽名或用印,亦未填寫聲請

之日期。茲命聲請人具狀補正簽名或用印,以及本件聲請之日期(應係收狀日民國115年3月5日或以前)。

三、又聲請人於家事聲請狀之事實與理由中所載「補充說明:A01自小都由我帶大,請法院酌定監護權。」之部分,是否屬聲請人聲請標的範圍,有所不明,聲請人如欲一併聲請,應具狀載明聲請之意,且確切載明完整具體之應受聲請事項之聲明、非訟標的及其法律關係,併應自行查報該非訟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係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