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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號聲 請 人 吳明達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繼承人蕭張月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蕭張月之繼承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

歿狀況)㈢本件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案是否損及受監護宣告人之利

益(顯低於受監護宣告人依其應繼分計算所可分得之價值)?是否調整或說明本件遺產分割方式對受監護宣告之人而言有何利益?並應檢附相關證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