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1號聲 請 人 吳明達代 理 人 柯毓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興、吳宜芳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吳明興、吳宜芳返還代墊之扶養費各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合計600,000元,核屬財產權關係所為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