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75號聲 請 人 A0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5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A01(民國000年0月0日生)、A02(000年0月00日生)、A03(000年00月0日生)扶養費用各新臺幣(下同)12,000元至未成年子女A01、A02、A03成年之日止,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非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2,745,5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附表: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之扶養費用A01部分 12,000元×56月+12,000元×(7÷31)=674,7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A02部分 12,000元×71個月+12,000元×(17÷30)=858,800元 A03部分 12,000元×101個月=1,212,000元 以上總額合計為2,745,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