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79號原 告 陳建元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宇澄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陳報兩造婚後之共同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