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7號原 告 王呈祥
楊宗彬上列原告所提確認遺囑真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本件應係訴訟事件,原告誤撰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以「家事法庭聲請狀」具狀聲請,其聲請事項記載
略以:「請求確認立遺囑人楊美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所立代筆遺囑中,關於受遺贈人「共同持有」不動產之遺囑真義,係指按遺囑所載權利範圍成立分別共有,並依人數平均分配,而非公同共有」,探其真意,係欲提起確認之訴。惟原告之訴狀並無對造當事人之記載,亦無表明確認利益為何、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法確認本件審理範圍,茲命原告應完整具體補正敘明本件「確認利益」、「本件對造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且有前開不明確
之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命原告於補正前開所示事項併查報訴訟標的價(金)額,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以確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依法繳納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楊宗彬未在本件起訴狀(即原告所提家事法庭聲請狀)簽名或蓋章,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一併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部分之訴。
三、原告併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楊美金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