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7號原 告 吳陳阿靜代 理 人 蕭世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炳勳、吳采逸、吳炳賢間就被繼承人吳吉男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5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
剩餘財產分配之事件,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按原告之主張,其因本件分割被繼承人吳吉男遺產可得利益為21,027,82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564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吳吉男各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