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8號聲 請 人 林永川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柏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林柏勲本人及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林柏
勲如有兄弟姊妹、子女,其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
㈡前開尚存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林永川擔任林柏勲之監護人、
由吳碧玉擔任林柏勲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應由本人親自簽名;如無法提出,應敘明理由)。
㈢提出林柏勲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林柏勲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
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林柏勲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顧情形如何?㈢林柏勲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林柏勲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㈤管理林柏勲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㈥聲請人之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聲請人與林柏勲互動情形如何?㈧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因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