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9號原 告 陳明權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梁芷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山、陳美援、黃柏翔、黃莛恩間就被繼承人陳木川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3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
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之遺產總價額,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被繼承人陳木川之遺產價值合計為13,603,329元,再以原告陳明其之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00,832元(計算式:13,603,329元×1/4,四捨五入至整數),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397元。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各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證明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