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3號聲 請 人 A04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於「家事停止親權及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用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