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94號聲 請 人 A0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4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主張依離婚協議書內容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用及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均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