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9號聲 請 人 徐美春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莊雯如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應受監護宣告人莊雯如之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
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以利本院瞭解應受監護宣告人莊雯如之親屬生存情形)。
㈡徐美春、莊文豪、莊文輔之戶籍謄本,如應受監護宣告人莊
雯如育有子女,或有其他兄弟姊妹亦應一併提出,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無須再提出)。
㈢應受監護宣告人莊雯如之最近親屬均同意由莊文豪擔任監護
人、由莊文輔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如無法取得同意,應說明原因)。
㈣建議之監護人選莊文豪、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莊文輔同意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願任同意書」。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雯如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雯如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
顧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雯如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雯如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雯如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㈥建議監護人選莊文豪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及
其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雯如互動情形如何?適任原因為何?㈦建議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莊文輔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雯
如關係為何?適任原因為何?㈧如莊雯如經鑑定後僅達輔助宣告之程度,是否同意改為輔助
宣告?建議由何人擔任輔助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