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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91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盧兆民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本件應係非訟事件,聲請人誤撰為原告)與相對人A02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主張依離婚協議書內容請求相對人給付所積欠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下同)80,000元,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