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A04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A04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