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A01法定代理人 A02相 對 人 A03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法定標準徵收費用;又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115年度家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5年4月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