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9號抗 告 人 瀛海矽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譽潔相 對 人 陳麗珠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南投簡易庭所為115年度司票字第3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86條第1項亦有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本票準用之。另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票據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執票人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並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亦即票據為提示證券、繳回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須現實出示票據原本,若執票人無法現實提出票據原本,即難據以主張其票據權利,故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法院自不能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張(下合稱系爭本票),固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本院南投簡易庭115年度司票字第325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下稱原裁定)。系爭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4萬元,惟抗告人已陸續清償共35萬元,原裁定卻以全部本票金額作為准予強制執行之範圍,與實際清償情形不符。抗告人並無拒絕清償之意,抗告人仍願本於誠意與相對人協商和解,就實際尚未清償之債務金額及清償方式進行協議,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並載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原審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固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惟系爭本票雖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然依上開說明,相對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倘未踐行付款之提示,應認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而相對人於原審表明:系爭本票屆期後,其曾於115年7月13日以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向抗告人提示請求付款等語,復經本院發函通知命相對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補正具體表明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時間、地點,以及有無現實提示系爭本票原本向抗告人請求等事項,而相對人於115年10月8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表示:其未曾以面對面方式提示系爭本票原本向抗告人請求,僅以存證信函催告抗告人付款等語,自難認相對人已符合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相對人既未現實提示本票,其聲請難認適法。從而,原裁定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固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可議,而無可維持,仍應認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抗告程序費用為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按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50條、第78條、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李怡貞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1 114年6月27日 80,000元 114年7月31日 115年7月13日 WG0000000 2 114年6月27日 80,000元 114年8月31日 115年7月13日 WG0000000 3 114年6月27日 80,000元 114年9月30日 115年7月13日 WG0000000 4 114年6月27日 80,000元 114年10月31日 115年7月13日 WG0000000 5 114年6月27日 80,000元 114年11月30日 115年7月13日 WG0000000 6 114年6月27日 80,000元 114年12月31日 115年7月13日 WG0000000 7 114年6月27日 80,000元 115年1月31日 115年7月13日 WG0000000 8 114年6月27日 80,000元 115年2月28日 115年7月13日 WG0000000 9 114年6月27日 150,000元 115年3月31日 115年7月13日 WG0000000 10 114年6月27日 150,000元 115年4月30日 115年7月13日 WG0000000 11 114年6月27日 150,000元 115年5月31日 115年7月13日 WG0000000 12 114年6月27日 150,000元 115年6月30日 115年7月13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