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1號抗 告 人 邱柏翔
邱冠智相 對 人 許馨文
陳亦凡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年度司拍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於抵押權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亦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當事人如就實體上法律關係尚有爭執,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非依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二、抗告意旨則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尚有爭執,抗告人已於民國114年4月25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該訴訟因涉嫌刑事犯罪,現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407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件抵押權係因相對人及訴外人吳庭安對抗告人詐欺而為設定,抗告人之父因本事件精神遭受劇痛而自殺身亡,抗告人家庭變故至鉅,又本件抵押標的物為抗告人賴以維生之根本,且抗告人收入微薄、負擔債務及必要生活支出後,已入不敷出,如准予拍賣,將造成抗告人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及請求減免擔保金。
三、經查:㈠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其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相對人(下合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抗告人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為114年5月11日,於113年5月15日經登記在案。而抗告人分別向相對人各借款144萬元,清償期屆至仍未清償,業據提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為證。本院司法事務官為形式審查後,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仍未受清償,而以原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即系爭不動產,核無違誤。抗告人主張遭相對人及吳庭安詐欺而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與相對人間無債務關係,已提起訴訟等語,核屬實體上之爭執事項,尚非本件抗告程序所得予以審究。是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至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部分,因相對人並未以原裁定為執行
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有案件繫屬查詢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3至109頁),抗告人自無從聲請停止執行,且本件抗告既無理由,亦無依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2項後段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必要處分,況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規定,抗告人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並提起訴訟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於相對人執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得向執行法院或本案訴訟法院並為相關停止執行之聲請,故抗告人於本件抗告程序聲請停止執行,即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均為無理由,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施俊榮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淩附表一:
財產所有權人:邱柏翔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南雅 98 726.4 10000分之271 2 南投縣 名間鄉 南雅 98-1 18.68 10000分之271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8 南投縣○○鄉○○段00地號 -------------- 董門巷21之23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6層 三層:66.12 合計:66.12 陽台:7.1 花台:0.63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南雅段2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4 南雅段2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0附表二:
財產所有權人:邱冠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名水 114 29.92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6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 市○巷0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3層 一層:24.86 二層:25.26 三層:25.26 合計:75.38 全部